西汉宣帝也效法秦始皇,于神爵四年(公元前五十八年)诏赐贞妇顺女帛。东汉安帝也曾于“开初六年二月,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,甄表门闾,旌显厥行”。
虽然如此,但从总体上看,从秦汉以来一直到宋代程朱理学兴起之前,对妇女的贞节观念还是较为宽泛的,寡妇再嫁决不会被视为不符合礼教的规范而严加指责或禁止。
如前汉朱买臣妻离婚再嫁,是个人人皆知的故事,况且朱买臣发达后,还优厚地对待前妻夫妇。著名的《孔雀东南飞》,焦仲卿妻被罗母休回娘家后,也无人嫌弃,反而是太守、县令一再遣媒议婚。到后汉,寡妇或弃妇再嫁更视若为常,如著名的蔡文姬,嫁三次,也并没有被人们轻贱,可见汉代对贞节观是较为淡薄的。
魏晋南北朝时,社会分裂、动乱,从宫廷到地方,普遍滋生及时行乐心理,世风乱杂。因此,无论统治阶层还是有名望的学者,都对贞节观念提出肃严之策,提倡诏旌门闾。
如北齐时的《羊烈家传》说,一门女子不许再醮。女子寡居且无子的,均出家为尼。
晋书《列女传·跋》说:“盖女人之德虽在于温柔,立节垂名咸资于贞烈。”
此外,晋惠帝时的国子祭酒裴颜,曾作一篇《女史箴》,很重贞操:“膏不厌鲜,女不厌清,玉不厌洁,兰不厌馨。尔形信直,影亦不曲。尔声信清,响也不浊。绿衣虽多,无贵于色。邪径虽利,无尚于直。春华虽美,期于秋实。水璧虽泽,期于见日。浴者振衣,沐者弹冠;人知正服,莫知行端。服美动目,行美动神;天道佑顺,常于吉人。”
然而,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在贞节观念上比前代保守,但对贞女节妇的约制却并不苛严。
唐代不甚注重贞节观念,从皇宫公主后妃到民间,妇女改嫁和再嫁较为普遍。诗人白居易曾作《妇人苦》,指责要妇女守节是不公平的,他说:“人言夫妇亲,义合如一身,及至生死际,何曾苦乐均。妇人一丧夫,终身守孤孑;有如林中竹,忽被风吹折,一折不重生,枯死犹抱节。男儿若丧妇,能不暂伤情;应似门前柳,逢春易发荣,风吹一枝折,还有一枝生——为君委曲言,愿君再三听,须知妇人苦,从此莫相轻。”
至宋代,由于出了一班儒者,形成理学,改变了中国的学术思想以及风俗制度,也使妇女的贞节观念在崇古的基础上愈演愈烈。
在宋代开国初期,对于贞节观念还是很宽泛的。如范仲淹在“义庄”《田约》中,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,而男子再娶反而不给,他也从无指责妇女再嫁,范仲淹的母亲就曾再嫁,他毫不以母亲再嫁为耻。宋初社会对妇女再嫁并无非议。宋代的司马光著有《家范》,他主张女子要读《论语》、《孝经》、《女诫》、《列女传》等书,认为女子“为人妻者,其德有六:一曰柔顺,二日清洁,三日不妒,四日俭约,五日恭谨,六曰勤劳”。但他也崇尚男尊女卑观念,在《训子孙》一文中,提出:“夫,天也;妻,地也。夫,日也;妻,月也。夫,阳也;妻,阴也。天尊而处上,地卑而处下;日无盈亏,月有圆缺;阳唱而生物,阴和而成物——故妇专以柔顺为德,不以强辩为美也。”
而王安石的贞节观念是很宽容的。他当儿子在时,就把媳妇改嫁了。
宋代理学的先驱周敦颐对妇女的观念,代表了宋儒的妇女观。他的《通书》说:“礼,理也;乐,和也。阴阳礼而后和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——万物各得其理后和,故礼先而乐后。”所谓夫夫妇妇,就是夫为妻纲,以夫御妇。而从周敦颐传到二程(程颢和程颐),对于妇女的贞节观念就已严格起来。《近思录》中有一段话:
或问:“孀妇于理,似不可取,如何?”伊川先生曰:“然!凡娶,以配身也,若娶失节者以配身,是己失节也。”又问:“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”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
宋代从程子传到朱子(朱熹),已是宋儒理学的集大成者了,对于妇女来说,至少要受到四种压迫:第一,女子必须柔顺,服从男子,曲不可争,直不可讼,不许干涉外事,只安心做家庭奴仆。第二,丈夫死时,无论有饭吃无饭吃,都要守节,守到饿死也不能失节;而且,守节妇女不但不能涉及性要求,就连皮肤手臂也不能与男子触碰。第三,男子有休妻的自由,为博得男子欢心,不被遗弃,妇女的一切言行举止、服饰妆扮都要以男子好恶为准。第四,处女的贞操是极其重要的,贞操是女子第一生命,如贞操与性命不能两全时,唯舍命而保住贞操。宋代与以前历代王朝比,是对妇女束缚最多和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极为严厉的一个朝代。夫死守节已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,并且,这种观念深为妇女所崇尚,已成为下意识的一种俗规了。
在元代,虽然皇族统治阶层淫风大盛,选女纳妾,后宫充斥,但是,另一方面却又竭力宣扬妇女贞节观念,对女子贞节的要求比之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。在《礼记》和《孟子》两书中,有过嫂弟之间不直接从手上接受物品的说法,即“男女授受不亲”。这种古时的礼节在元代极为重视,至于妇女不能与丈夫之外的第二个男人接触,以及丈夫死后妻子必须守节,那就更是天经地义的事了。《节妇马氏传》中记有这样一个故事:马氏于“大德七年十月,乳生疡。或曰:‘当迎医,不尔且危。’马氏曰:‘吾杨氏寡妇也,宁死,此疾不可男子见。’竟死。”体肤给男子看见,都认为污辱,是玷污贞节,可见男女泾渭之分明了。元末还有一件殉节的事,令人愤而不平。元将潘元绍有妻妾七人,他领兵抗明,被明兵围困于姑苏城内,潘元绍对七位妻妾说:“我受国重寄,义不顾家,恐有不测,诫若等宜自引决,毋为人嗤也。”七个妻妾一个个自缢而死,以身殉节,而潘元绍非但没有以身殉国,反而降了明朝。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力的时代。
洪武元年,明太祖曾下过一个诏令:民间寡妇,三十以前夫亡守制,五十以后不改节者,旌表门闾,除免本家差役。(明《会典》)
寡妇守节,不但本身可以记其事迹,赐于祠祀、树坊表,表彰节妇烈妇,而且可以免除本家的差役,哪个女子能不守节,哪个本家能不劝导寡妇守节?一时守节风盛,空前绝后。一部《二十四史》中,节烈妇女最多的,莫过于《明史》了。《明史·列女传·序》中说:“明兴著为规条,巡方督学,岁上其事。大者赐祠祀,次亦树坊表,乌头绰楔,照耀井闾,乃至于僻址下户之女,亦能以贞白自砥。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,不下万余人,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,呜呼,何其盛也,岂非声教所被,廉耻之分明,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?今掇其尤者,或以年次,或以类从,具著于篇,视前史殆将倍之——然而姓名洇灭者尚不可胜计。存其什一,亦足以示劝云。”
《二十四史》中的妇女以及《列女传》等书中得以记名列传的妇女,《宋史》五十五人;《唐书》五十四人;《元史》达一百八十七人。而清朝人撰写的《明史》中,所记载的节烈妇女竟“不下万余人”,择其中最优胜者,也还有三百零八人。明代贞节观之倡导,可想而知。并且,守节要守得苦,尽节要尽得烈,妇女贞节之惨烈,令人瞠目结舌。
如烈妇蔡松阳,嫁给叶三为妻,叶三贫寒,砍柴为业。蔡氏小心敬事。叶三久病,她更是纺织换药,悉心照料。叶三临死前,拉着她的手说:“趁我还活着时,你改嫁,不是少受三年苦吗?”蔡氏听了,梳洗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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